現在位置:首頁公會介紹
About

公會介紹

組織章程

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三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 八十 年八月 六 日第五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八十二年九月 十 日第六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第六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一 日第八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七 日第九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第十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一○○年九月七日第十二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
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第十三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高雄市直轄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廣觀光事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
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一七九號
​​​​​​​五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會員營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服務事項。
六、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八、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組織區域內經營本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
​​​​​​​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
分,應予退會。

第  八  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但最多
​​​​​​​以四人為限。

車輛數01至10輛           1人
車輛數11至20輛           2人
車輛數21至30輛           3人
車輛數31以上者           4人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
在廿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
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 十二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代表代理,但每一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 十四 條  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不履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及
享受團體
內一切權利,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辭職。
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法追繳。        
第 十五 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六三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入會費繳納之。期限內未入會之公司行號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六 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授權理監事會選舉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 十八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
​​​​​​​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者,任其自擇。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者互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并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雇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或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任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
 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派選。
五、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
車輛 5 輛以下       新台幣 3,000元
車輛 6 輛~10輛      新台幣 6,000元
車輛11輛~20輛      新台幣 9,000元
車輛21輛以上       新台幣12,000元
二、常年會費:每車每月270元,每位代表每月200元。
三、利息收入。
四、會員捐助費。
第三十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 四十 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
 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前條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并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定另定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相關檔案